Page 9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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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五、 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、第七日之產檢假、陪產檢
               及陪產假薪資總額,核實發給。

           六、 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,或請畢前終止契約,
               並給付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,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
               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:

              (一)申請書。

              (二)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、資料不齊,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,屆
                    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、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,
                    如有不實,應負相關責任。

           七、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,於次月底發給。

           八、 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,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,雇主及其他有
               關人員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           九、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;已發給者,經
               撤銷或廢止後,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:

              (一)不實申領。

              (二)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對。
              (三)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。

           十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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