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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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五、 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、第七日之產檢假、陪產檢
及陪產假薪資總額,核實發給。
六、 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,或請畢前終止契約,
並給付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,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
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
雇主應檢附之文件、資料不齊,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,屆
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、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,
如有不實,應負相關責任。
七、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,於次月底發給。
八、 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,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,雇主及其他有
關人員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九、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;已發給者,經
撤銷或廢止後,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:
(一)不實申領。
(二)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對。
(三)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。
十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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