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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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第 40 條    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予獎勵。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機關定之。

           第 八 章 罰則

           第 41 條   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鍰。

           第 42 條    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           第 43 條     本法所定之處罰,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。

           第 九 章 附則

           第 44 條    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           第 45 條     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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