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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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,
得予獎勵。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
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
管機關定之。
第 八 章 罰則
第 41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
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
罰鍰。
第 42 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
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第 43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,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。
第 九 章 附則
第 44 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45 條 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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