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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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
第 28 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,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。
第 2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,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
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,提供退休
準備、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。
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
第 30 條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,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,中
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
第 31 條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間、
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
關定之。
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
查詢,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,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,
並定期更新。
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
辦理。
第 六 章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
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
及高齡者就業,應辦理下列事項,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
關機關(構)、團體推動之:
一、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。
二、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。
三、延緩退休、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。
四、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。
五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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