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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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第 34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 開發臨時性、季節性、短期性、部分工時、社區服務
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。
二、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。
三、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。
四、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。
五、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。
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,
其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
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3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
點執行成果報告。
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
監督及考核。
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
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,得會商中央目的事
業主管機關,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。
第 3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、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
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、薪資變動、人
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,訂定中高齡者及
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。
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
業,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,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
公告。
第 39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得提供相關
人力運用指引、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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