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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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第 34 條     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,辦理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開發臨時性、季節性、短期性、部分工時、社區服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            第 35 條     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執行成果報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督及考核。

            第 七 章 開發就業機會

            第 36 條     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,得會商中央目的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主管機關,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。
            第 37 條 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、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、薪資變動、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,訂定中高齡者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。

            第 38 條 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,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。

            第 39 條     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得提供相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力運用指引、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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