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9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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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,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。

            第 21 條     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,中央主管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予補助。

            第 22 條      前四條所定補助、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定之。

            第 四 章 穩定就業措施
            第 23 條   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,應依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力及需求,提供職涯輔導、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。

            第 24 條     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,促進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應辦理職業訓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,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高齡者職業訓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補助。

            第 25 條     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、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貼等措施。

            第 26 條     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應協助其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,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,並得發給相關津貼、補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獎助。
            第 27 條      前三條所定補助、利息補貼、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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