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9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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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,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。
第 21 條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
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,中央主管機關
得予補助。
第 22 條 前四條所定補助、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
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
機關定之。
第 四 章 穩定就業措施
第 2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,應依其
能力及需求,提供職涯輔導、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
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。
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,促進就
業,應辦理職業訓練。
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,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
及高齡者職業訓練。
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
用補助。
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
業,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、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
補貼等措施。
第 2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應協助其就
業,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,並得發給相關津貼、補助
或獎助。
第 27 條 前三條所定補助、利息補貼、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
件、項目、方式、期間、廢止、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
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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