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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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第 9 條      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,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引手冊。

            第 10 條     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,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。

            第 11 條     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。

            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
            第 12 條     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不得以年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由予以差別待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,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或陞遷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教育、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。

            第 13 條      前 條所 定 差別 待 遇,屬 下 列 情形 之 一者, 不 受前 條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項規定之限制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,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薪資之給付,係基於年資、獎懲、績效或其他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,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。

            第 14 條     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,或其符合前條所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差別待遇因素,負舉證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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