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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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第 9 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,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
指引手冊。
第 10 條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,
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,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。
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
合作。
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
第 12 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不得以年齡
為由予以差別待遇。
前項所稱差別待遇,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
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:
一、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或陞遷等。
二、教育、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。
三、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。
四、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。
第 13 條 前 條所 定 差別 待 遇,屬 下 列 情形 之 一者, 不 受前 條 第
一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 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,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
規定。
二、 薪資之給付,係基於年資、獎懲、績效或其他非
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。
三、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。
四、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,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
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。
第 14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
後,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,或其符合前條所定
之差別待遇因素,負舉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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