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8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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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第 15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
一項規定時,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
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,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
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。
第 1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
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第 17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
事致受有損害,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
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
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違反行為時起,逾十
年者,亦同。
第 三 章 穩定就業措施
第 18 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,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
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,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
業訓練。
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
用補助,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。
第 1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
長期照顧時,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,
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。
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,主管機關得
予輔導或補助。
第 20 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,
促進世代合作,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。
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,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,
以穩定其就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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