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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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
【摘錄】
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最新修法
第 1-1 條
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,包括下列類別:
一、 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測、智力測
驗或指紋等。
二、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。
三、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。
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
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
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第 2 條
直轄市、縣 ( 市 )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
歧視認定時,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、單位、勞工團體、雇主團體代表
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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