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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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


           【摘錄】



          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最新修法

           第 1-1 條

         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,包括下列類別:
           一、 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 檢測、智力測
               驗或指紋等。
           二、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。
           三、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。
          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不得逾
           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
           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
           第 2 條
           直轄市、縣  ( 市 )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
           歧視認定時,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、單位、勞工團體、雇主團體代表
           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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