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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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     二、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。
                 三、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。
                 四、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                 五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。
                 六、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、停業及廢止
                     許可: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、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七、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一、就業歧視之認定。
                 二、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。
                 三、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、停業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廢止許可。
                 四、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。
                 五、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。

            第 65 條

               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、第三十四
            條第二項、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七款至第九款、第十八款規定
            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              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七款
            至第九款、第十八款規定者,依前項規定處罰之。
               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
            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
            者,應按次處罰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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