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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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冊、資遣通報員工明細表等可茲為憑,且 A 女對於自己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直屬主管之負責業務為中國大陸案件亦不爭執,故應屬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;又查,A 女亦表示於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其工作係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同事共同分擔,甲公司並未針對 A 女負責的中國大陸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新招員工,另雖甲公司曾於 109 年 3 月間新招員工,惟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工之工作內容為財務行政主管兼專職國外客戶,與 A 女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內容並不相同。而雖甲公司另有一名員工之工作內容涉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中國大陸案件,惟經調查小組確認,該員工之主要工作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容為總經理英文祕書,負責聯繫歐美地區廠商,就中國大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僅負責製作文宣、訂單及協助出貨等,職是,中國大陸
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應非該員工之主要工作內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3. 基於前述,由雙方提供之資料以觀,甲公司確於 109 年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COVID-19 疫情導致中國大陸業務多數暫停,收入亦大幅減
                      少,因此有精簡人力之需求,且甲公司於資遣 A 女後,並未
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募工作內容與 A 女相同或相似之新員工,據此,本件實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謂甲公司資遣 A 女,係因其申請留職停薪因素,而給予之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對待。




           肆、結論
             由前述可知,雇主於受僱者產假期間要求其提供勞務,及雇主於受僱
           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是否使其回復原職、是否因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
           薪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,皆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。於本件,雇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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