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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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Case study
二、 乙公司之調職行為是否因甲為工會會員身分,或僅屬企業經營之正
常調動?
一般而言,雇主經營企業,基於商業需要而關閉或新開門市,皆屬
正常。而因此調動人員,在經營必要範圍內,亦為法之所許。但若雇主
出於敵視、排斥工會會員之動機,而假借經營手段之名義予以不利待遇,
即構成「歧視工會會員」之不法行為。
而雇主對勞工採取不利待遇之「動機」,不能僅從雇主表面上所
述之說詞認定,而必須斟酌整體情狀,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歧視之目的
與動機。
在本件爭議中,乙公司雖以「關閉門市」為表面上之調動理由,但
在調動過程中卻有諸多顯不合理之處:( 一 ) 乙公司宣稱,門市 A 腹地
狹小且租約到期,加以營運狀況不佳,經發現鄰近處有店面招租,且腹
地較大、租金便宜,決定在此設立新門市,遂於 109 年 4 月 10 日與房
東簽約,於 109 年 4 月 15 日表示於 109 年 5 月 23 日將開設新門市,
並於 109 年 9 月 20 日通知甲將於 109 年 10 月關閉舊門市 A。但考量
舊門市關閉須由甲負責收尾,因此未將甲調至新門市擔任主管,另擇其
他門市店長擔任。而乙公司於 109 年 10 月提出另外三間門市,徵詢甲
之調動意願,經甲選擇後才調動其職務至 B 門市。( 二 ) 然乙公司一直
未對甲提及關閉門市 A 一事,直至 109 年 9 月 20 日始表示門市 A 將於
109 年 10 月關閉。是甲縱於 109 年 4 月 15 日知悉乙公司將開設新門市,
仍未知悉門市 A 將遭關閉。且新門市開始營運後,甲所任職門市 A 亦持
續營運,在甲未明瞭新、舊門市發展動向的情形下,實難以期待申訴人
自行提出調動之請求。加以新、舊門市距離僅約 350 公尺,而甲擔任門
市 A 店長已長達 7 年,對周邊應屬熟悉,乙公司未徵詢甲擔任新門市店
長之意願,實有可議,反以甲未曾提出調動意願為由,未給予甲擔任新
門市店長之機會,顯非合理。( 三 ) 乙公司雖稱已提供另外 3 間門市職務,
徵詢甲意願,卻皆非門市主管職,而甲囿於任職之門市 A 關閉,難有自
由選擇職務的機會,僅能被動接受乙公司所提出其他門市職務,並因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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