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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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       Case study




            貳、爭議重點
              本件之爭議重點為:①甲公司於 A 女產假期間要求其提供勞務,是
            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1、2 項之規定?②甲公司於 A 女育嬰
            留職停薪期滿後,是否未能使 A 女回復原職?(如否,則可能違反性別
            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、第 21 條之規定)③甲公司是否因 A 女申請育嬰留
            職停薪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?(如是,則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
            條、第 21 條之規定)




            參、案情分析
            一、 甲公司於 A 女產假期間要求其提供勞務,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
                第 21 條第 1、2 項之規定?

               (ㄧ)參考法條:

      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

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8 星
                 期;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4 星期;
               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1
                 星期;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5 日。
      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1 項

                   受僱者依前 7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
       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
                   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8 星期;妊娠 3 個月以
                 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 4 星期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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