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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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務變動為 B 門市一般銷售人員,失去門市主管地位及主管加給。

             此外,乙公司對於包括甲在內之工會成員,關係緊張,甚至曾以類
           似的措施對待過其他員工。因此,此等以「關閉舊門市,調動原主管」
           來對待工會成員,即顯得高度可疑。

              (一) 查自 106 年起,工會就員工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計算基礎、勞
                    資會議代表任期、勞資會議決議無效等爭議,曾向主管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由甲以理事長身分出席;並針對乙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休假與加班費公告、颱風期間員工出勤、勞資會議代表
                    任期、選舉罷免投票日員工出勤、延長工時與女性夜間工作、
                    修改工作規則、員工加班性質等事件發文提出異議,可認甲
                    與乙公司勞資關係持續處於緊張之狀態。

              (二) 乙公司另一員工丙,自 105 年工會設立起擔任工會監事,於
                    108 年 6 月擔任某門市主管。而乙公司於 109 年 9 月通知該
                    門市將關閉,並將丙調往另一門市擔任銷售人員,使其失去
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地位及主管加給,且遲至調動前 10 日方通知丙。可知乙
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對工會幹部採取與相似的調動模式,於擔任主管之門市
                    關閉後,調動至他店並解除其主管地位及主管加給。此等行
                    為已經形成某種掩蓋歧視動機之模式。
              (三) 另甲於 110 年 1 月 18 日針對乙公司調動甲職務及取消主管加
                    給,併同績效考核、工會會務假等爭議,向勞動部申請不當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行為裁決,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 110 年 8
                    月 27 日作成裁決決定書,亦認乙公司使甲職務變動並失去主
                    管職及主管加給,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不當勞
                    動行為。

             綜上,甲與乙公司處於緊張之勞資關係至明,乙公司早有以新門市
           取代甲擔任店長之舊門市 A 的企圖,卻未曾徵詢甲擔任新門市店長之意
           願,於舊門市 A 關閉 1 個月前始通知甲。更以甲未曾提出調動意願為由,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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