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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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因此依法未發給申訴人資遣費。
(三) 本案之爭點為被申訴人終止契約是否有因為申訴人育嬰留職
停薪而有不利益對待。不可否認地,被申訴人於 109 年 10 月
22 日至 110 年 1 月 28 日所提出之資遣通報名冊,申訴人並
非在列,因此並無與其他遭遇資遣員工差別待遇之情事。另
依前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,被申訴人對於差別待遇之非
性別因素,負有舉證責任。被申訴人除如前文說明並未列入
大量解僱之名冊外,關於被申訴人所提申訴人「竊取資料證
明」表,被申訴人認申訴人擅自複製如「WIP 金額分佈」、
「2017-11 月接單總表」、「外包商聯絡表」等 15 項機密資
料,屬涉及報價、製程等敏感內容,被申訴人主張申訴人有
竊取公司機密之疑慮,仍屬合理之推斷。爰難認被申訴人 109
年 10 月 22 日解僱申訴人且未給予資遣費,係因申訴人育嬰
留職停薪因素而予以不利對待。
三、法理分析
不可否認地,受僱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權
利,雇主不得拒絕,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,受僱者依前 7 條
之規定為請求時 ( 本案為第 16 條 ),雇主不得拒絕。然育嬰留職停薪期
間之薪資及福利等,得有差別待遇,如何始得認定無不利益影響,則應
回歸該等獎金或薪資給與之方式與制度。本案因申訴人有部分時間未工
作,針對紅利獎金之評比時間,部分扣除不列入,而以其他時間之評比,
作為認定,仍屬合理之範圍。然而工作期間,依被申訴人之評比之方式,
仍應考量受僱人之綜合考績評分,判定有無差別待遇,應了解申訴人近
期之考績情形,有否因為育嬰留職停薪而有改變其合理性,另考評之內
容是否包含申訴人所造成之營業損失,該等損失是否為申訴人一人所
為,對於考績之影響程度,共同負責人是否亦同時受到影響等等因素,
綜合判斷。本案申訴人之考評成績並未低於其他同職等之同仁,被申訴
人卻主張其紅利獎金評比不佳,而縱有營業損失,但共同負責人之考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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