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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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   (四) 被申訴人依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評比原則,進行考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同時間被申訴人生產廠有 9 個課,除申訴人課擔任副理外,另
                    有配置三位副理;而申訴人直屬主管為廠長。次查被申訴人所
                    提「2019 紅利分配表」及員工考核評分表,前開 3 名副理所獲
                    得紅利獎金分別為新臺幣 ( 下同 )40 萬至 45 萬元不等,所獲得
                    平均考核分數為 86 分至 90 分不等,核以申訴人所獲得紅利獎
                    金 15 萬元及考核平均分數 92.5 分,就考核分數對應獎金及受
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期間之比例關係,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之規定,受
                    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,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
                    非性別、性傾向因素,負舉證責任。被申訴人無法有合理之說
                    詞說明,申訴人考評成績未低於其他副理,但其獲得之紅利獎
                    金,卻相較於其他副理確有偏低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(五) 另被申訴人提出,除考評外,申訴人造成被申訴人營業損失,
                    因此影響其紅利獎金之額度。並提出「成品板過期報廢金額
                    長條圖」、報廢損失金額統計表及歷次樣品 ( 量產 ) 呆滯明細
                    表等資料佐證。經雙方當事人確認,申訴人在職期間確實有
                    被申訴人所提報廢損失及產品呆滯結果,被申訴人如將之納入
                    績效考評,仍屬合理之範圍。然而,不可否認地,被申訴人
                    分別於 108 年第三、四季考核給予申訴人 90 分、95 分,該
                    分數與其他生產廠副理相較並無偏低情形,甚高於其他副理,
                    可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在前開季度的績效表現,雖有被申訴
                    人所提之情形,但最終之考評,應非持否定態度。然而被申
                    訴人卻於評比紅利獎金時,另外提出申訴人該期間有報廢損
                    失及產品呆滯,並因此給予較低的獎金,顯有矛盾。值得一
                    提者,前開被申訴人之損失,並非全然應由申訴人一人承擔,
 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人受僱於被申訴人,從屬於被申訴人所設置之監督管理體
                    系,申訴人與直屬主管及下屬課長間有職務上互相隸屬關係,
                    縱被申訴人生產課有營業損失,應由該等部門同仁共同承擔,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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