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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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
影響獎金之案例解析
郭玲惠教授
壹、申訴內容
一、申訴人之主張:
申訴人主張其自 92 年 11 月 3 日起任職於被申訴人公司,擔任副理
一職,於 109 年 3 月 10 日至 111 年 3 月 9 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
於 109 年 7 月所領取紅利獎金少於其他生產廠副理。後被申訴人大量資
遣員工,但僅申訴人未獲得資遣費。申訴人認被申訴人涉及違反性別工
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,對其有因為育嬰留職停薪而短少獎金,且因此
而無法獲得資遣費之情形。
二、被申訴人對於申訴案之抗辯:
被申訴人主張紅利獎金評比期間為前一年度的第三季至當年度的第
二季(108年7月至109年6月),因申訴人自109年3月申請育嬰留
職停薪,評比期間申訴人有部分時間處於未工作之狀態,不列入評比;
該獎金無發放規則,係由總經理依部門績效及員工個人表現決定發放額
度,且申訴人在 108 年至 109 年期間因溢製及備料過多造成報廢損失,
被申訴人認申訴人績效未符期待,致申訴人所取得獎金較低。
貳、爭議重點
一、本案爭點 1:被申訴人是否因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因素而短發獎金?
二、本案爭點 2:被申訴人是否因申訴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未予資遣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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