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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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Case study
參、案情分析
一、本案爭點 1:被申訴人是否因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因素而短發獎金?
(一) 本案主要核心為紅利獎金之發放是否有因為申訴人育嬰留職停
薪而有不利益對待。針對於此雙方各執一詞。申訴人主張其於
109 年 3 月 10 日至 111 年 3 月 9 日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
而被申訴人於 109 年 7 月發放紅利獎金時,申訴人所獲得獎金
較其他副理明顯短少。此外被申訴人於 109 年 10 月 22 日大量
資遣員工,但資遣員工中,僅申訴人未獲得資遣費。
(二) 被申訴人則主張紅利獎金評比期間為前一年度的第三季至當年
度的第二季(108年7月至109年6月),因申訴人自109年
3 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第二季度不列入評比;且該獎金無發
放規則,係總經理依部門績效及員工個人表現決定發放。另外
且申訴人在 108 年至 109 年期間因溢製及備料過多造成報廢損
失,被申訴人考評後認為申訴人績效未符合期待,因此給予申
訴人較少之獎金。
(三) 綜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主張,主要必須考量者為紅利獎金發
放之評比,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是否合理,另申訴人是
否確有因為工作績效不佳,且因其表現不佳,而影響紅利獎金
給與之情形。蓋依被申訴人紅利獎金發放期間之員工考核評分
表,被申訴人於 108 年第三季考核申訴人 90 分、於 108 年第
四季考核申訴人 95 分、於 109 年第一季及第二季不予計分,
按育嬰留職停薪之「留職停薪」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,係指勞
雇雙方合意「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」( 勞動部 103 年 7 月
2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參照 ),申訴人在育嬰留
職停薪期間無須提供勞務,僅為不列入評比,並非因此而有減
低其考評成績,與被申訴人該期間營運結果優劣無直接關聯,
是被申訴人將申訴人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考核評分,尚屬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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