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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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
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
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依此規定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
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只要有對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
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
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即為本法所稱之性騷擾。
至於尾牙活動時所受性騷擾是否為雇主應負性騷擾防治責任之
範圍,此與性工法「執行職務時」之認定有關。
對此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158 號
之函釋即認為: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
場性騷擾,並提供受僱者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,
俾保障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,以
達消除性別歧視、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。旨揭公
司尾牙聚餐,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,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
騷擾事件時,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,並有性別工作平
等法之適用。」,本號函文雖對員工應邀參加雇主舉辦之尾牙
活動,是否為員工之「執行職務時」所遭受之情事未有解釋,
但認為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,本文認為自性別工作平
等法雇主防治性騷擾之立法目的以觀,甚值肯定。
蓋勞工執行職務之內容通常依勞動契約之約定、工作規則之規
定或以雇主之指示補充之,不過受僱者參加雇主尾牙節慶之活
動,通常不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訂其為契約之一部,而
是以指示或長期慣例之默契行之,員工參與此類之活動雖非契
約所約之勞務內容,但依社會通念員工多會參加,避免因不出
席留給雇主或主管不合群、欠缺團隊精神、不懂人情世故之不
良印象。爰此員工參加尾牙或其他活動,無論來自雇主或管理
者明示或默示之邀請,對於具有公司受僱之身分者均會形成一
種無形、無法拒絕之默契與期待,最終達到全體動員之結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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