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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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       Case study




                   受僱者申訴雇主違反性騷


                   擾防治義務之案例解析



            吳姿慧教授

            壹、申訴內容

              本案申訴人 A 女士受僱於被申訴人擔任業務助理一職,主張其於被
            申訴人舉辦之尾牙活動中,遭副總經理以「酒家女」稱之,申訴人向被
            申訴人反映遭受性騷擾之情事,被申訴人於詢問性騷擾事件經過後,僅
            勸說行為人公開道歉,未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,亦未作成附理
            由之決議通知申訴人,申訴人認被申訴人未善盡雇主性騷擾防治責任而
            提起就業歧視之申訴。




            貳、爭議重點
              本案申訴重點在於,申訴人主張其於被申訴人舉辦之尾牙活動中遭
            受性騷擾而提出就業歧視之申訴,受僱者於尾牙活動時遭以「酒家女」
            稱之,是否屬雇主應負性騷擾防治責任之範圍?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
            條第 1 項後段公開揭示之目的及第 2 項及時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重點
            為何、被申訴人是否有善盡本條項之義務?




            參、案情分析
            一、 受僱者於尾牙活動時遭以「酒家女」稱之,是否屬雇主應負性騷擾
                防治責任之範圍?

               (一)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,本法所稱性騷擾,
                     謂下列 2 款情形之一: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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