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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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Case study
受僱者申訴雇主違反性騷
擾防治義務之案例解析
吳姿慧教授
壹、申訴內容
本案申訴人 A 女士受僱於被申訴人擔任業務助理一職,主張其於被
申訴人舉辦之尾牙活動中,遭副總經理以「酒家女」稱之,申訴人向被
申訴人反映遭受性騷擾之情事,被申訴人於詢問性騷擾事件經過後,僅
勸說行為人公開道歉,未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,亦未作成附理
由之決議通知申訴人,申訴人認被申訴人未善盡雇主性騷擾防治責任而
提起就業歧視之申訴。
貳、爭議重點
本案申訴重點在於,申訴人主張其於被申訴人舉辦之尾牙活動中遭
受性騷擾而提出就業歧視之申訴,受僱者於尾牙活動時遭以「酒家女」
稱之,是否屬雇主應負性騷擾防治責任之範圍?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
條第 1 項後段公開揭示之目的及第 2 項及時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重點
為何、被申訴人是否有善盡本條項之義務?
參、案情分析
一、 受僱者於尾牙活動時遭以「酒家女」稱之,是否屬雇主應負性騷擾
防治責任之範圍?
(一)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,本法所稱性騷擾,
謂下列 2 款情形之一:一、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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