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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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回晨曦托嬰中心上班時,陳先生告知吳女士不適任工作,欲於
109 年 1 月 13 日資遣吳女士及陳先生於 109 年 1 月 18 日用北
極星公司之名義寄發存證信函予吳女士,以吳女士無正當理由
連續曠職 3 日為由,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
定終止與吳女士間之勞動契約等事項,皆不爭執。經查吳女士
所提出其於 109 年 1 月 14 日與陳先生之對話錄音譯文,陳先
生曰:「妳掛在公司裡面,我對於如果我覺得妳不適任公司裡
面的工作,唯一的方法,就只有資遣妳。」、「我其實還幫妳
把資遣費都算好了…這個是我拉出來,過去 3 個月的薪資,我
幫妳核算到 109 年 1 月 13 日」;吳女士回應:「這個,我再
看看吧!我今天先請假回去,因為這個太突然了…今天既然你
也不讓我打卡了,那我就先請假!」;陳先生接續表示:「我
沒有准假,不好意思,我真的想要資遣妳啦…我要跟妳講比較
直接的話,我就是想資遣妳!」、「加上妳懷孕,我很怕,妳
年紀比較大,又懷了第 3 胎,體力會越來越不行的,所以,我
就會覺得說,這樣會有風險…」、「妳是一開始就知道自己已
經懷孕,我不曉得…」;吳女士回應:「你不能一直說我知道
我自己懷孕,我並不知道。」、「我也沒必要刻意隱瞞。」;
陳先生再表示:「對對對,我會覺得,我會有種被欺騙的感
覺。」、「所以,我只是評估過我未來,就是需要一直用這個
老師?」由上述對話內容可知,陳先生雖以不適任工作為由資
遣吳女士,但其亦表明其於吳女士到職時不知吳女士懷孕,吳
女士於應徵工作時係刻意隱瞞自己懷孕之事實欺騙自己。陳先
生復認為吳女士年紀較大,懷孕第 3 胎體力會越來越不好,
將影響工作。顯見陳先生資遣吳女士確有考量吳女士懷孕之因
素。吳女士對於其係因懷孕而遭資遣一事,已提出可供即時調
查之對話錄音等證據,已盡釋明之義務。而陳先生主張吳女士
不適任工作之情形則遭吳女士否認,吳女士並表示遭資遣之
前,陳先生及其直屬上司張主任均未曾向吳女士提及工作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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