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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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二、對於吳女士之申訴,被申訴人陳先生答辯如下:

              (一) 陳先生對於吳女士所稱之到職日期、工作地點、擔任之職務、
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以北極星公司之名義為吳女士加保勞工保險及發放薪資、吳
                    女士告知懷孕之日期、吳女士於 109 年 1 月 14 日安胎假結束
                    返回晨曦托嬰中心上班時,陳先生告知吳女士不適任工作,欲
                    資遣吳女士及陳先生於 109 年 1 月 18 日以北極星公司之名義
                    寄發存證信函予吳女士,以吳女士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3 日,
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終止與吳女士間之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契約等事項,皆不爭執。

              (二) 惟陳先生辯稱:(1) 吳女士之勞工保險掛在北極星公司裡面,薪
                    資亦由北極星公司發放,因此吳女士之雇主係北極星公司而非
                    陳先生。(2) 解僱吳女士係因其不適任工作及無正當理由連續曠
                    職 3 日,與吳女士懷孕無關。(3) 吳女士不適任情形為工作時無
                    故踹椅子及以推的方式催促小朋友。至於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
                    3 日之情形則是吳女士於 109 年 1 月 14 日前來晨曦托嬰中心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陳先生向吳女士表示北極星公司即將結束營業,吳女士不適任
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,晨曦托嬰中心會重新招募托育人員,無職缺可提供予吳
                    女士,故欲資遣吳女士。吳女士因無法接受,當下即請假離開,
                    並未說明其請假的理由,陳先生也沒有同意其請假,至 109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1 月 18 日已連續曠職 3 日以上,因此,以北極星公司名義寄發
                    存證信函予吳女士,依據勞動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勞動契約。




           貳、爭議重點
           一、吳女士之雇主係陳先生抑或是北極星公司?

           二、吳女士是否因懷孕而遭雇主解僱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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