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49
案例解析 Case study
受僱者因懷孕遭雇主解僱
之案例解析
詹翠華教授
壹、申訴內容
一、吳女士向新北市政府 ( 下稱本府 ) 申訴其前雇主涉及懷孕歧視,吳
女士申訴之對象原為北極星幼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北極星公
司),其後更正為陳先生。吳女士申訴稱:自 108 年 9 月 20 日起受僱
於陳先生,在陳先生籌備立案及經營之晨曦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,但
陳先生於吳女士到職日起,即自行以北極星公司之名義為吳女士加保勞
工保險及發放薪資。吳女士於 108 年 9 月 27 日知悉懷孕後,一周內即
告知陳先生。108 年 12 月 18 日,吳女士因腹部劇痛就醫,醫生認為有
流產之虞,叮囑吳女士需臥床安胎靜養。吳女士乃向直屬上司晨曦托嬰
中心張主任申請自 108 年 12 月 19 日至 109 年 1 月 13 日請假在家安胎
休養獲准。安胎假期滿後,吳女士於 109 年 1 月 14 日前往晨曦托嬰中
心上班時,遭陳先生拒絕其打卡上班,陳先生並稱吳女士工作表現不佳、
不適任工作欲資遣吳女士,薪資計算至 109 年 1 月 13 日。吳女士雖不
同意資遣,但因陳先生拒絕其打卡及提供勞務,吳女士即口頭向陳先生
請假後離開晨曦托嬰中心,當時陳先生拒絕吳女士請假並稱已於 109 年
1 月 13 日資遣吳女士。109 年 1 月 18 日,陳先生用北極星公司名義寄
發存證信函予吳女士,以吳女士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3 日為由,依據勞
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終止與吳女士間之勞動契約。吳女
士認為陳先生係因其懷孕而解僱伊,涉及懷孕歧視,爰向本府提出申訴,
並提出 109 年 1 月 14 日伊與陳先生之對話錄音及譯文為證。
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