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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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        Case study



                   相支援,且分攤刊登於人力銀行網站之費用,並以 B 公司名義登
                   載於人力銀行網站。基此,應可認 B 公司徵才廣告所招募之職缺,
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地點若是在新北市汐止區者,應是為 A 公司所招募;工作地
                   點若是在桃園市者,才是為 B 公司招募的職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依 B 公司刊登於 104 人力銀行網站之徵才廣告顯示,A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於 109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24 日間持續有徵才需求,且分別於同
                   年 6 月 29 日及 7 月 20 日招募 3 名與申訴人甲從事相同工作之客
                   戶服務專員 ( 含 1 名短期約聘 )。由上述可看出,A 公司在資遣申
                   訴人甲之前,還在對外招募員工來從事與申訴人甲相同之工作(即
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服務人員 )。因此,A 公司之說詞「…至於客戶服務助理職缺,
                   我們要的是短期約聘,因為總公司在進行人力縮減,本公司確實不
                   會再新增客戶服務助理,至今也都沒有新僱用之客戶服務助理」,
                   顯然與事實不符。因此,A 公司主張其係因業務性質變更而需資遣
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人甲之說詞,難以採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A 公司表示其於 109 年 8 月 17 日所僱用之新進員工 X
                   是因為公司有其他三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產生人力缺口而進用
                   的。然而,經調查,前述三位員工之育嬰留職停薪結束時間之最末
                   日為 110 年 3 月 13 日,但 A 公司與 X 所訂之勞動契約期間為 109
                   年8月17日至110年8月16日,可見A公司與X之勞動契約終
                   止時點明顯晚於前述三位員工育嬰留職停薪之末日。因此,A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所稱僱用 X 是為了填補前述三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缺
                   口,亦難採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A 公司表示其於 109 年 8 月 17 日所僱用之新進員工 X
                   是因為公司有其他三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產生人力缺口而進用
                   的。然而,經調查,前述三位員工之育嬰留職停薪結束時間之最末
                   日為 110 年 3 月 13 日,但 A 公司與 X 所訂之勞動契約期間為 109
                   年8月17日至110年8月16日,可見A公司與X之勞動契約終
                   止時點明顯晚於前述三位員工育嬰留職停薪之末日。因此,A 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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