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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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由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及


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,論雇主


           得否調整懷孕員工之工作

           內容及變更其勞動條件




           莊喬汝律師、張雅安律師

           壹、問題之提出

             女性勞工在懷孕過程中,或多或少會面臨身心上的變化,可能導致
           該勞工暫時或短期不適合繼續從事目前的工作內容。為了保障懷孕勞工
           的權益,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:「女工在妊娠期間,
          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得申請改調,雇主不得拒絕,並不得減少其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資」,亦即只要在懷孕期間,勞工可以向雇主聲請改調負責較輕易工作 ,
           雇主將不得拒絕,且不得減少勞工原本之工資。但如果今天反過來,懷
           孕勞工沒有改調工作之請求,而是雇主主動提出讓懷孕員工改調工作或
           調整工作內容,那此時雇主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?懷孕勞工是否一定要
           接受調職?此即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題。



           貳、一般調職之定義與合法性審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就調職之定義與合法性,我國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定有明文 。

           1 「按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,所謂較輕易之工作,應指工作為其所能勝任,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
             胎兒之健康者」,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80)台勞動三字第 18950 號函。
           21按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,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,並應符合下列原則:一、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
             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二、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
             不利之變更。三、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四、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
             協助。五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」,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定有明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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