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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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研究 Monographic study
至於【案例三】,既然基督教善心基金會並不排斥僱用同志擔任員
工,而同志員工也可以租用宿舍,可見同志身分與基金會的「功能」或
「宗旨」並無衝突。
雖然基督教的主流見解,並未承認同性婚姻。但同性婚姻如屬國家
法律所保障之制度,則基督教善心基金會提供「家庭宿舍」並不會被人
誤解為「基督教已經改變教義,承認同性婚姻」。該基金會只需要單純
的「適用國家法令」而給予「異性配偶」和「同性配偶」相同的保障即可。
有鑑於此,本文以為,在立法院依據釋字 748 之意旨,制定「司法
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」之後,本案中的基督教善心基金會就不
得拒絕給予同性配偶「家庭宿舍」。 24
24 至於該基金會得否主張,由於其教義限制,其服務對象不包括成立「第二條關係」之同性伴侶,則屬
另一爭議。由於我國有關性傾向歧視禁止之規定,主要限於「就業、僱傭」領域,本文就不多加申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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