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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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  這段話雖然只是某位委員的發言,但其他委員並無異議也沒有表示
           任何意見,甚至在上訴過程中都沒有與此論點保持距離。就此而言,最
           高法院認為極為嚴重。因為若將一個人的信仰,說成是「最卑劣的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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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口」,那就是在兩方面貶抑宗教:卑劣、藉口。 依據先例,政府在處
           理有關宗教自由爭議時,必須謹守中立—立法上與行政上的中立。而從
           委員會的紀錄上,該委員會對 Phillips 的宗教異議,既不容忍也不尊重。
           尤其與之前州政府特別給予店家「拒絕製作貶一同志之蛋糕裝飾」的案
           例來比較,更看出其未以中立(不敵視)的態度來權衡本案當事人的宗
           教信仰與反歧視法之間的衝突,因此違反宗教自由,其對 Phillips 的處
           分以及下級法院之判決應予撤銷。               20

             大致來說,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觀之,其對「中立法律」(包
           括反歧視法)是否應對宗教自由讓步,一直在游移擺盪。近年來愈來愈
           多學術著作,批評政府與法院過於講究「形式中立」與「世俗 / 宗教」
           組織的二分法,而忽視宗教自由可能因為一般性法律而遭到壓縮的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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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實。 也有學者指出,宗教自由與一般中立法律之執行,其實在大多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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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情況,都可以取得雙贏。 重點在於法院是否認真地權衡各方利益,並
           且思索「宗教豁免」是否為必要的保護措施。

             雖然「宗教中立」的一般性法律,包括「禁止性傾向歧視」的反歧
           視法,原則上都不會被認定違憲侵犯宗教自由—即使對某些宗教信徒可
           能造成特別嚴重的負擔。但最近的 Masterpiece Cakeshop 案,也可以看
           出聯邦最高法院開始注意到,宗教信仰應該擁有更多「免於一般性法律
           之侵害」的空間;「中立論」可能在事實上會對宗教信仰造成不必要的
           壓抑。以 Masterpiece Cakeshop 而言,其更開啟日後個案權衡的空間。
           即使不能導出全面的「宗教自由豁免」,至少也在個案中顯示出,基於
           宗教信念而為的「行為」未必能被定位為「歧視」。



           19 Id.
           20 Id. at 1732..
           21 STEPHEN V. MONSMA & STANLEY W. CARLSON-THIES, FREE TO SERVE: PROTECTING THE RELIGIOUS
             FREEDOM OF FAITH-BASED ORGANIZATIONS (2015).
           22 FRANK S. RAVITCH, FREEDOM’S EDGE: RELIGIOUS FREEDOM, SEXUAL FREEDOM, AND THE FUTURE
             OF AMERICA (2016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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