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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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研究        Monographic study



                「…上開條文,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
                為之規定,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,非為助長、促進或限制宗教
                而設,且無助長、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。復次,男子服兵役
                之義務,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  價值體系之基礎,
                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,更為保護人民,防衛國家之安
                全所必需,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
                保障,並無牴觸。」(底線為作者所強調)

              從字面上推斷,大法官似以為,只要系爭法令沒有歧視宗教之目的
            或效果,就不涉及宗教自由的問題。但鑑於大法官的文字論述還是相當
            隱晦,我們未必能如此「腦補」地推論大法官全然否定「中立法律」
            (如: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傾向歧視規定)有著構成侵害宗教自由
            之可能。

            二、美國法院判例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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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美國最高法院在 2000 年的 Boy Scouts of America v. Dale ,認定美
            國童軍團,得將出櫃之男同志童軍團長(Scoutmaster)予以除名。雖然
            紐澤西州的反歧視法禁止性傾向歧視,但童軍團的結社自由,蘊含著它
            教導特定價值的自由,因此不得援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規定,干預童軍
            團「除名出櫃同志」的決定。這個判決雖然不是明文基於宗教自由,但
            卻顯示各個團體、機構,可以基於(包括宗教在內的)其所信奉的價值,
            進而豁免於「禁止性傾向歧視」的法律。這也形同承認仍有「宗教行為
            豁免於一般性法律」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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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在 2015 年 Obergefell v. Hodges 案 承認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後,
            此一議題立即產生更大的爭議。部分基督教團體在各州倡議牧師拒絕為
            同志伴侶證婚的行動,某些外燴、花店、婚禮設計等業者,也表示基於
            宗教因素不願意與同性婚姻的婚禮締約。甚至有政府官員,以個人宗教



             81530 U.S. 640 (2000).
             91135 S. Ct. 2584 (2015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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