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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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然而,如果雇主是「宗教組織」,或形式上雖非宗教組織,卻是基於宗
教信仰之宗旨而設立之組織,如其教義本質上不能接受同志,則其對同
志之差別待遇,是否構成「性傾向歧視」?或是因為憲法保障其宗教信
仰,性別工作平等法必須在此讓步?就如同天主教僅許男性擔任神職人
員,但由於宗教自由之保障,這並不算是性別歧視。那性傾向的差別待
遇呢?何種組織,能夠行使宗教自由而排除反歧視法的適用?
試想以下幾個虛擬案例:
【案例一】
某甲擔任天主教○○教會之神父,但後來公開出櫃表示自己是男同
志,並且認為天主教應該改弦更張,容許女性與同志擔任神職人員。
○○教會遂依教義規定解除其職務。○○教會之決定,是否牴觸性別工
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「雇主對受僱者之……解僱,不得因性別或性
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」之規定?
【案例二】
基督教教會設立之私立文文女中,一向以聖經與基督信仰作為品德
教育的內涵,廣受好評。為維持此等傳統,其在招聘新任教師的公告上,
特別註明「本校採高道德標準,專任教師之行為舉止應符合基督徒應有
之精神,同性戀者請勿應徵」。請問文文女中此等徵才條件,是否牴觸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第 1 項「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……不得
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」的規定?
【案例三】
財團法人基督教善心基金會係以照顧受暴、失婚及其他無依婦女為
宗旨之社福機構。今年開始提供員工「單身」與「家庭」宿舍,後者專
供已婚夫妻租用。美美與花花均為善心基金會之員工,也是一對女同志
伴侶。由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應受
憲法保障,就向基金會申請租用「家庭」宿舍。但基金會以其婚姻並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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