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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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研究        Monographic study




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得否以宗教理由對


                   同志差別待遇?



            廖元豪教授

            壹、前言

              臺灣,如同世界各地,一直有著「宗教自由」與「同志(此指同性
            性傾向者)權益」的緊張關係。尤其在反歧視法的領域,最容易發生衝
            突。一方面,法律規定禁止「性傾向歧視」;但同時憲法也保障人民的
            宗教自由不受法律過度限制。這二者之間,該如何求得雙贏?

              我國雖不似基督教或伊斯蘭傳統深厚的國家,受到聖經中某些(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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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似)排斥同志的文字所影響 ,對同志的生活方式有特別的敏感性。但
            近年來由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,仍然也看到不少宗教組織(特別是
            基督教相關團體)與同志運動的衝突。我國目前規範私領域的「反歧視
            法」主要仍僅限於「就業歧視」領域,而未及於一般的「公開交易場所」。
            其中最重要的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在 2008 年修正時,將「性傾向」納
            入禁止歧視的範圍。也使得「性別」的定義有所擴張:狹義的「性別」,
            係指男女;而廣義的「性別」,則包括「男女」以及「性傾向」。準此,
            任何雇主若以求職者或受僱人的性傾向而為差別待遇,就有可能牴觸性
            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。





            11如:利未記 18:22: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,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,這是可憎的事;創世記 19:1-
               11 中,所多瑪和蛾摩拉城中的同性淫亂與強姦行為,遭到神的毀滅制裁;羅馬書 1:26-27:為這緣故,
              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,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與
               女人順性的交往,慾火攻心,男和男彼此貪戀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過失當得的刑罰;林
               後 6:9-10:你們豈不知,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?不要被騙,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
               作孌童的、同性戀的、偷竊的、貪婪的、醉酒的、辱罵的、勒索的,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
               至於這些經文是否代表了基督教精神必然排斥同性性傾向?教義上仍有爭辯餘地,但主流教會仍依字
               面解釋,所以多數基督教教會(含天主教)看待同志仍採「罪人」的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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