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8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48

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三、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

           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規定,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12 條(即
           性騷擾)之情事,受有損害者,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           四、雇主免責條件
           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但書規定,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工
           作平等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,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
           止仍不免發生者,雇主不負賠償責任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146
   143   144   145   146   147   148   149   150   151   152   1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