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實錄 三、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規定,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12 條(即 性騷擾)之情事,受有損害者,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四、雇主免責條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但書規定,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工 作平等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,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 止仍不免發生者,雇主不負賠償責任。 1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