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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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結果:
1. 將調查結果及理由函覆雙方當事人。
步 2.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
驟 處理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4 3. 申訴人若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
機構。
4.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,密封存檔 3 年。
救濟程序:
步 1. 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 10 日內提出申覆。當事人
驟 提出申覆,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(建議申覆處理委員會委員與
5 原決議之委員不同)。
2. 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起申訴。
(二) 僱用受僱者未滿 30 人,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
戒辦法者,於知悉性騷擾情事時,仍得參考前開方式處理,
或採取下列糾正及補救措施:
1. 以審慎態度立即啟動調查,釐清真相,調查時應選擇適
當人員進行瞭解 ( 調查 ),如認性騷擾成立,應對行為人
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
2. 避免雙方當事人單獨相處或接觸,並關懷申訴人感受,如:
可調整行為人職務或班別,當性騷擾行為有親吻、擁抱或
觸摸胸部、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涉及刑事犯罪時,應
依申訴人意願協助報警,並保留及提供相關事證。
3. 對所有員工辦理職場性騷擾防治宣導或教育訓練等,以
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。
※ 注意!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事時所採取之相關作為,不得有下列行
為,以免造成申訴人二次傷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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