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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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   (一)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,應避免對質。
              (二)不應由涉及行為之人進行調查。
              (三)不得因當事人已離職或將離職而完全無作為。
              (四)不得未經調查即逕認無性騷擾行為。
              (五)不得限制性騷擾申訴期間。

           ※ 注意!所僱勞工如為被害人,因職場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,於
             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,雇主應給予公假。




           伍、如何防治職場性騷擾
           一、雇主或事業單位應如何做好職場性騷擾防治

              (一)公布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                    1. 雇主對於性騷擾之態度,關係事業單位之勞工能否免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遭受性騷擾,為此雇主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戒辦法為首要措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2. 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或電子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箱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3. 允諾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,並使申訴人免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處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4. 明示對調查屬實之加害人將予懲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5. 本辦法應揭示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使所有受僱者知悉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而行成全體員工之行為規範。

              (二)實施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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