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4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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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二、雇主或事業單位應如何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

               註:性騷擾調查處理程序可參考:事業單位對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、調
                   查工作內容自我檢查表(附錄)

              (一)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
                    懲戒辦法者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              受理申訴: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
              1. 以言詞為申訴者: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
           步   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           驟 2. 以書面提出申訴者:書面申訴須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1  A: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              B: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              C: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



              組成調查委員會:應遵守保密原則、公平對待原則、專業原則
              1. 處理性騷擾之申訴,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,委員會
                應置委員至少 3 人以上(建議委員人數為奇數,以利表決),女性委員應有
           步    1/2 以上之比例,男性委員亦不得少於 1/3。
           驟 2. 調查之時程,自申訴起 2 個月內結案,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,延長以 1 次為限。
            2  3.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(包含申訴人、被申訴人、關係人)之隱私權及其他人
                格法益。
              4.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。
              5. 調查委員應對雙方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證據調查。




              召開審查會議:
           步
              1.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
           驟
                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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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2.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為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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