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2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42

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職場性騷擾處理程序及


           法令規定






           壹、職場性騷擾之意涵為何

             所謂之性騷擾係指不受受僱者或求職者歡迎,或違反其意願之性
           方面示好之舉,要求性方面之好處,或其他具有性本質之言語、肢體
           或視覺之明示或暗示行為。性騷擾或被用以做為勞動契約成立、存續、
           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或獎懲之交換條件;或對被害
           人造成脅迫性、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;或侵犯或干擾被害人之
           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;或影響被害人正常工作表現。



           貳、何謂職場性騷擾:
             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。
             何謂職場性騷擾: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,本法所稱之
           性騷擾謂下列 2 種情形之一:
             *「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」:受僱者在工作時,雇主、同事、
           客戶,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,造成一個敵
           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,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
           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。
             *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」:雇主利用職權,對受僱者或求職
           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
           為僱用與否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
           式工作場所性騷擾。





     140
   137   138   139   140   141   142   143   144   145   146   1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