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8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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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項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規定 尚待改善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之薪資給付,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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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之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,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
             8  利對待。
                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未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因懷孕或分娩情形時,須自
             9  行離職、留職停薪或以相關理由予以解僱。
                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依法給予受僱者產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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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對請產假之受僱者,不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
            11  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                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於受僱者產假期間,未終止其勞動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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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(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未使懷孕受僱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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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(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依法給予產假期間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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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(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)
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考量懷孕受僱者生理狀態,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,尊
            15  重其意願,讓其申請改調,且未減少工資。
                (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)




           【檢視結果】
           一、 貴公司如全部符合規定,表示貴公司提供一個無歧視、重平等的
               友善職場,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,致力於職場平權之實踐。
           二、 貴公司如有部分項目尚待改善,可上勞動部網站(http:\\www.
               mol.gov.tw)「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」業務主題項下查詢性別工
               作平等法相關規定,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【縣市政
               府勞工或社會局(處)】洽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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