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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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自主檢視內容 法規條款
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,公司未拒
絕其復職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
子女未滿二歲,須受僱者親自哺(集)乳者,本
公司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中給予需親自哺 ( 集 )
乳勞工 60 分鐘之哺 ( 集 ) 乳時間;延長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
達 1 小時以上者,給予哺(集)乳時間 30 分鐘。
同意勞工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
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,而申請家庭照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
假之請求。
不會拒絕勞工生理假、產假、安胎休養請假、產
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、家庭照顧假、哺乳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
之請求,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
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1. 已依「雇主設置員工哺 ( 集 ) 乳室檢核表」所
列事項設置哺 ( 集 ) 乳室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第 1 項
【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,
2. 已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
務機構簽約,或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辦托兒服 應提供下列設施、措施:一、哺(集)
務。 乳室。二、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
措施。】
* 托兒服務機構係指經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、
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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