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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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主檢視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規條款
           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,公司未拒
           絕其復職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

           子女未滿二歲,須受僱者親自哺(集)乳者,本
           公司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中給予需親自哺 ( 集 )
           乳勞工 60 分鐘之哺 ( 集 ) 乳時間;延長工作時間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
           達 1 小時以上者,給予哺(集)乳時間 30 分鐘。

           同意勞工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
          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,而申請家庭照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
           假之請求。


           不會拒絕勞工生理假、產假、安胎休養請假、產
           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、家庭照顧假、哺乳時間     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
           之請求,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
           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
           1. 已依「雇主設置員工哺 ( 集 ) 乳室檢核表」所
             列事項設置哺 ( 集 ) 乳室。        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第 1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,
           2. 已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
             務機構簽約,或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辦托兒服               應提供下列設施、措施:一、哺(集)
             務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乳室。二、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措施。】
            * 托兒服務機構係指經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、
             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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