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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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,男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三分之
一;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「性騷擾調查專業人
才庫」(網址:https://expert.mohw.gov.tw/),聘請專家學
者擔任委員會成員。開會應由半數委員出席,委員對於知悉
之內容應予保密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者
(非屬軍公教人員者)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
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
之申訴。(註:為利議決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奇數,且建議
勞方代表人數應大於資方代表人數)
(二)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理
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
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
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1. 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
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2. 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
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3.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(三)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必要時
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
者協助。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
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
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。
(四) 派遣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,事業單位應受
理申訴並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,將結果通知派遣單位及當事
人。
(五) 申訴人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,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
權者否認該事實時,應就該事實不存在,負舉證責任。申訴
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性騷擾
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,應避免其對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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