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3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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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跟蹤騷擾防制法





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最新修法

            第 1 條      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私,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,維護個人人格尊嚴,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定本法。

            第 2 條     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法所定事項,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圍,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,主動規劃所需保護、預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宣導措施,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,並應全力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。其權責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主管機關:負責防制政策、法規與方案之研究、規劃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定及解釋;案件之統計及公布;人員在職教育訓練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社政主管機關: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、配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衛生主管機關: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、諮商及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教育主管機關: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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