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3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13
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跟蹤騷擾防制法
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最新修法
第 1 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
私,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,維護個人人格尊嚴,特
制定本法。
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
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本法所定事項,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
範圍,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,主動規劃所需保護、預防
及宣導措施,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,並應全力配
合。其權責如下:
一、 主管機關:負責防制政策、法規與方案之研究、規劃、
訂定及解釋;案件之統計及公布;人員在職教育訓練;
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。
二、 社政主管機關: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、配合
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。
三、 衛生主管機關: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、諮商及提
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。
四、 教育主管機關: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、
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、
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。
1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