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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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保護令之聲請、撤銷、變更、延長及抗告,均免徵裁判費,
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。
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、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
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,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
聲請民事保護令,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。
第 6 條 保護令之聲請,應以書狀為之,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、
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
院管轄。
法院為定管轄權,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。經聲
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,法院應以秘密
方式訊問,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,並禁止閱覽。
第 7 條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 聲請人、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聲請人為機關
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。
二、相對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三、 有法定代理人、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法
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
四、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;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
發之具體措施。
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
六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
七、法院。
八、年、月、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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