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9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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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
後復職。
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,不計入工作
年資計算。
第 5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各相
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,執行受僱者之
原有工作。
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。
第 8 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,告
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。
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
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;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
之條文,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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