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9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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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第 3 條      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復職。

            第 4 條     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,不計入工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資計算。

            第 5 條     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各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            第 6 條     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,執行受僱者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有工作。
            第 7 條     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。

            第 8 條      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,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。

            第 9 條     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;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條文,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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