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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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
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
1.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91)勞動三字第
09100104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2.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72 號
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
3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10132047
號令修正發布第 7、11 條條文
4.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772 號令增
訂發布第 4-1 條條文
5.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修正
發布第 2、15 條條文;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
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,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
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
印發各受僱者。
前項辦法,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
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
出申訴。
第 3 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,採取
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並確實維護當事人
之隱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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