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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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


           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






           1.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91)勞動三字第
             09100104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           2.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72  號
            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
           3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10132047
             號令修正發布第 7、11 條條文
           4.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772 號令增
             訂發布第 4-1 條條文
           5.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修正
             發布第 2、15 條條文;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




           第 1 條     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           第 2 條    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,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
                      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發各受僱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辦法,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申訴。
           第 3 條     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,採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並確實維護當事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隱私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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