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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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      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


            第 4 條      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不利之待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。

            第 4-1 條    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。

            第 5 條      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電子信箱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
            第 6 條      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日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電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            第 7 條      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,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申訴處理委員會,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為學校時,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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