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1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11
相關法規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
第 4 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。
二、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。
三、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,並指定人員或單位
負責。
四、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
或其他不利之待遇。
五、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。
第 4-1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
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
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。
第 5 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
或電子信箱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第 6 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
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
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 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
申訴日期。
二、 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
聯絡電話。
三、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第 7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。
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,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
成申訴處理委員會,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。
雇主為學校時,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
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。
1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