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7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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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,訪談過程中力求客觀、中立、公正,並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及決定。
調查過程中,如申訴人因故撤案,該案即停止調查,如有必要,並發函
給予被申訴人行政指導。
三、評議階段:
申訴案件經勞工局調查後之調查紀錄,將送交本會評議是否成立,
當出席委員意見相左時,將採多數決。
委員出席委員會人數超過半數始得召開會議,由委員審視申訴案件
調查紀錄,並經討論後,認為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、性別工作平等法或
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者,則決議成立。若委員認為調查資料不
足以評定是否成立,則繼續蒐證後提報下一次委員會評議,如有必要,
則由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協助調查。如決議不成立,則視需要進行後續轉
介處理。
勞工局調查過程中經申訴人撤銷之申訴案件,案件調查紀錄僅呈送
本會報告,讓委員知悉案件處理過程。
四、後續處理階段:
申訴案經本會決議成立,由新北市政府依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、性
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、第 38 條之 1 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
41、42 條,處被申訴人行政罰鍰及要求改善,另回覆申訴人案件評議
結果。若仍損及申訴人其他權益,則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或逕循司法途
徑請求相關權益,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工涉訟補助。
申訴案經本會決議不成立,將檢視是否損及申訴人其他權益,如未
損及其他權益,則由新北市政府直接回覆雙方案件評議結果並結案歸檔;
若損及申訴人其他權益,則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或逕循司法途徑請求相
關權益,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工涉訟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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