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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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二、適用對象:
包含員工 ( 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技術生、實習生皆屬之 ) 及求職
者 ( 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、3 條相關規定 )。
三、工作場所:
由雇主所提供,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,且為雇主所能支配、
管理之場所,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。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
管理之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
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。
參、性騷擾防治措施
一、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
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
求職者性騷擾。
二、 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
其性騷擾。
三、 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
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
置者,以縱容論。
四、 雇主應致力防治性騷擾、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
擾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。
五、申訴及調查
(一)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雇主由常設部門 ( ( 部門名 ))
或人員 ( ( 人員名 )) 受理申訴,或於受理申訴後
7 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、審議;委員會成
員共 人,其中 人為資方代表, 人為勞方代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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