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130

案例實錄





           二、適用對象:

             包含員工 ( 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技術生、實習生皆屬之 ) 及求職
           者 ( 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、3 條相關規定 )。

           三、工作場所:

             由雇主所提供,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,且為雇主所能支配、
           管理之場所,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。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
           管理之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
           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。



           參、性騷擾防治措施

           一、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
               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
               求職者性騷擾。

           二、 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
               其性騷擾。
           三、 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
               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
               置者,以縱容論。

           四、 雇主應致力防治性騷擾、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
               擾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。

           五、申訴及調查
              (一)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雇主由常設部門 (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部門名 ))
                    或人員 (              ( 人員名 )) 受理申訴,或於受理申訴後
                    7 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、審議;委員會成
                    員共      人,其中         人為資方代表,            人為勞方代表,


     128
   125   126   127   128   129   130   131   132   133   134   1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