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5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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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二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章明定:

            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、
            陞遷、教育訓練、福利措施、薪資給付、退休、資遣、離職、解僱或其
            他類似活動,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。

            三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章規定:
              性騷擾行為被視為性別歧視之一種,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雇主應防
            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其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
            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而且雇主於知悉職場
            發生之性騷擾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
            四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:

             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於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
            發、配置、考績、陞遷、教育、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、福利措施、薪資
            給付、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等,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。




            肆、職權:
            一、性別工作平等之促進、審議及諮詢事項。

            二、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。

            三、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及調查事項。
            四、防制就業歧視之政策研擬事項。

            五、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事項。



            伍、運作方式

              本會置委員 15 人,委員任期 2 年,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
            任,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副局長兼任,並敦聘專家學者及勞工、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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