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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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
行為之保護令,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
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聲請。
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,其核發地國對於中
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,法院得駁回其聲請。
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
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
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、蒐
集證據,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,
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
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。
第 19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
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
元以下罰金。
第 20 條 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。
第 21 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,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、第十九條
之罪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,而有羈押
之必要者,得羈押之。
第 22 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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