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P. 43
案例解析 Case study
根據新北市政府訪談乙組長之電話紀錄,乙組長表示其確實於 109 年 3、
4 月間即得知申訴人甲計畫於同年 8 月 8 日結婚。乙組長並於同年 4 月
下旬向部門經理丙報告申訴人甲之結婚期程,以期儘早調配人力。
綜合申訴人甲以及乙組長之陳述,A 公司最遲應於 109 年 4 月下旬
即已知悉申訴人甲規劃於同年 8 月結婚一事。
二、A 公司資遣申訴人甲是否有合法事由?
(ㄧ)兩造當事人之主張
根據 A 公司之說法,該公司 CSG 部門共有四個團隊,包括
售後服務、接洽訂單、統計報表以及對外樣品提供團隊,申訴人
甲係隸屬於售後服務團隊。由於美國總公司決定減少台灣員工人
數,另往其他亞太地區國家設立據點,A 公司之客戶服務部門因
此需要縮減 1 名人力。A 公司經比較售後服務團隊同仁之工作量
後,發現申訴人甲的工作量最少,且 A 公司評估重新分配申訴人
甲之工作單量,將其移轉及交接給其他同仁,不致於造成客戶之
困擾,因此於 109 年 7 月 31 日資遣申訴人甲。
申訴人甲則表示其於 106 年 8 月 20 日到 A 公司任職後,即
於 A 公司 CSG 部門擔任客戶服務專員,主要工作為處理商品售後
服務。A 公司於 109 年 7 月 31 日以業務縮編為由資遣申訴人甲,
之後卻又於同年 8 月 17 日及 24 日僱用新員工(包括 X 與 Y)。
申訴人甲認為其有能力勝任新進員工 X 與 Y 的職務,A 公司卻仍
將其資遣,顯然是因為申訴人甲要結婚,與 A 公司業務縮編無關。
針對申訴人甲之主張,A 公司進一步說明新進員工 X 係負責
「銷售前端」之工作 ( 包括聯繫、報價、訂單與出貨 ),申訴人
甲在職期間所從事的是「銷售後端」之工作 ( 包括售後服務、換
貨與退款 ),兩者明顯不同;且 X 的職缺係因 A 公司其他員工申
請育嬰留職停薪所產生的短期替代人力需求,如轉調申訴人甲去
從事 X 所從事之職務,將來前述育嬰留職停薪之同仁復職時,仍
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