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6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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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參、評議階段
一、召開委員會前的準備工作
(一)整理撰寫調查紀錄。
每個案件調查結束後,應於召開委員會前 1 個星期將資料彙整
成一份調查紀錄提供予委員,作為委員會會議討論案情之用。
(二)準備會議之文件資料。
1. 開會之書面資料內容可包含本次呈報案件之調查紀錄。
2. 呈報案件分為報告案與審議案。視案件情況而定,是否
列為報告案可參考以下條件 : 無法求證於申訴人 ( 如被遣
送回國 )、無法求證於被申訴人 ( 如已離職 )、申訴人中
途取消申訴。其餘案件應列為審議案。
3. 於開會至少一週前將本次委員會議程之文件資料寄送給
全體參閱。
(五)聯絡委員會開會事宜。
1. 通知委員開會前,應事先租借好開會場地。
2. 開會 1 週前已公文函知全體委員開會時間與地點。
3. 確定 1/2 以上委員可出席會議。
(六)開會時應備妥案件之所有原始資料,以利委員查證。
二、會議紀錄之要項
(一)會議應做錄音紀錄,作為專業責信與經驗傳承之用。
(二) 會議決議事項應做成書面紀錄,做為後續處遇之依據。並於
開會後 1 週內陳核完畢,並將會議紀錄寄送給委員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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