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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後續處理階段
一、決議未成之處理要項
如證據不足尚未能判定性騷擾是否成立,則針對委員建議之待查
內容繼續進行調查工作、並提報下一次委員會審議。
二、議後處理要項:函知會議決議結果
(一) 審議結果應於會議紀錄完成後 1 週內發文告知雙方當事人與
雇主。
(二) 公文函復內容應包含性騷擾是否成立、理由、被申訴人應
接受之行政處分、公司應擔負之責任等。
三、救濟程序:
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 10 日內提
出申覆當事人提出申覆,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(建議
申覆處理委員會委員與原決定之委員不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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