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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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勞工
請假規定
假 申請資格 日數 工資計算 附註
別
1 年內合計不得 普 通 傷 病 假 超 過 前
未住院者 普通傷病假 1 年 述期限,經以事假或
普 超過 30 日 內未超過 30 日部 特 別 休 假 抵 充 後 仍
通 2 年內合計不得
傷 住院者 超過1年 分,工資折半發 未痊癒者,得申請留
病 給,其領有勞工保 職停薪。留職停薪期
險普通傷病給付 間以 1 年為限。逾
假
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 2 年內合計不得 未達工資半數者, 期 仍 未 癒 者 得 予 資
傷病假 超過1年 由事業單位補足 遣,其符合退休要件
者,應發給退休金。
每月得請 1 日,
生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 請假日數未逾 3 併 入 及 不 併 入 病 假
理 工作有困難 日不併入病假, 依病假規定辦理 之生理假薪資,減半
假 其餘日數併入病 發給。
假計算
安 女性勞工因懷孕期間 治療或休養期 普通傷病假 1 年內
胎 需安胎休養 間,併入住院傷 依病假規定辦理 合計未超過 30 日部
假 病假計算 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
女性勞工分娩 8 星期 工作在 6 個月以 「分娩」與「流
上者,產假期間
工資照給;未滿 6 產」,依醫學上之
產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 個月者減半發給 定義,妊娠 20 週以
上產出胎兒為「分
假 娩」,妊娠 20 週以
妊娠 2-3 個月流產 1 星期 勞工選擇請產假 下產出胎兒為「流
者不給薪,選擇 產」。
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 5日 請病假者給半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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