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111防制就業歧視案例實錄16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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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實錄






        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勞工


           請假規定







           假       申請資格             日數          工資計算             附註
           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年內合計不得                    普 通 傷 病 假 超 過 前
               未住院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傷病假 1 年 述期限,經以事假或
            普                  超過 30 日       內未超過 30 日部 特 別 休 假 抵 充 後 仍
            通                  2 年內合計不得
            傷 住院者              超過1年          分,工資折半發 未痊癒者,得申請留
            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給,其領有勞工保 職停薪。留職停薪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普通傷病給付 間以 1 年為限。逾
            假
             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 2 年內合計不得            未達工資半數者, 期 仍 未 癒 者 得 予 資
               傷病假             超過1年          由事業單位補足       遣,其符合退休要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應發給退休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月得請 1 日,
            生 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       請假日數未逾 3                    併 入 及 不 併 入 病 假
            理  工作有困難           日不併入病假, 依病假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之生理假薪資,減半
            假                  其餘日數併入病                     發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假計算

            安  女性勞工因懷孕期間       治療或休養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傷病假 1 年內
            胎  需安胎休養           間,併入住院傷 依病假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合計未超過 30 日部
            假                  病假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

               女性勞工分娩          8 星期          工作在 6 個月以     「分娩」與「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者,產假期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資照給;未滿 6     產」,依醫學上之
            產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     4 星期          個月者減半發給       定義,妊娠 20 週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產出胎兒為「分
            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娩」,妊娠 20 週以
               妊娠 2-3 個月流產     1 星期          勞工選擇請產假       下產出胎兒為「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不給薪,選擇       產」。
             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     5日            請病假者給半薪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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